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人: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2015/9/16 0:00:00  浏览次数:29次

                                        皖食药监人〔2012〕9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药学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学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调剂、制剂)、检验检测、审评认证、评价监测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在涉药单位工作的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转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药师
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5年;其他人员须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满5年。
    (二)副主任(中)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2年;其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满2年。
    2、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5年;其他人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满5年。
    3、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后并被聘任满7年;其他人员还须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资格)满7年。
    第十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并办理了相关免试手续。
    (二)参加统一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破解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和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全面组织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及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承担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药械科研课题;或承担的其他课题已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准予结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并通过省以上主管部门审定颁布实施;或在药械检验检测方面有重大方法创新,通过省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在省级药械检验检测技能竞赛中获得技术能手以上奖励,或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获得1项以上药械产品发明专利(以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证书为准,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下同)或获得1个以上新药(械)证书(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药证书为准,下同),或主持获得1个以上新药临床批件。
    5、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主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和GMP标准执行工作,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问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6、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主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实践,主持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调剂、制剂、临床药学、抗菌药物监测、用药安全性监测、处方点评、治疗药物监测、药事管理等工作,为临床或患者提供安全、经济、有效的药学服务。在开展上述工作方面有创新,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获得奖励、成果、专利等。
    8、取得国家级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审评专家或认证检查员资格,并多次参与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评检查(不少于5次)。在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9、主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业务工作,参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完成10个以上药品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开展药学情报研究,及时准确提出药物警戒建议,通过省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 CN或ISSN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县属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不少于2篇。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或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好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强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独立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够积极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合,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药品(医疗器械)科研项目;或承担的其他课题已通过市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准予结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修订,或在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方面有重要方法创新,通过市以上主管部门鉴定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认可。或在省级药械检验检测技能竞赛中获得技术能手以上奖励,或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获得1项药品(医疗器械)发明专利(以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证书为准,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下同)或获得1个以上新药(械)证书(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药证书为准,下同),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个以上新药临床批件。
    5、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主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和GMP标准执行工作,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问题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效益,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6、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主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效益,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实践,主持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调剂、制剂、临床药学、抗菌药物监测、用药安全性监测、处方点评、治疗药物监测、药事管理等工作,为临床或患者提供安全、经济、有效的药学服务。在开展上述工作方面有创新,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获得奖励、成果、专利等。
    8、取得省级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审评专家或认证检查员资格,并多次参与国家和省级专项检查(总数不少于10次)。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用械安全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9、主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业务工作,参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完成5个以上药品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开展药学情报研究,及时准确提出药物警戒建议,通过市以上主管部门鉴定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认可。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 CN或ISSN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县属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不少于1篇。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或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一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科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1个或二类新药证书2个。
     4、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查处中,能够解决复杂的疑难技术检验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并作为国家标准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 CN或ISSN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或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二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药品(医疗器械)较大科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得2项药品(医疗器械)发明专利或2个新药证书。
    4、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查处中,能够解决疑难检验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 CN或ISSN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或与专业相关被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的时限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算,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取得非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药学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评审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参加业务理论考试和破格答辩,均合格后提交高评会评审。
    第十九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药学及相关专业是指:中药学、药物制剂学、临床药学、医学、中医学、化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药事管理、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草药栽培与鉴定等专业。
    (三)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所称“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且内容与所在岗位工作相符。
    (六)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七)所称专题报告是指:针对与本人业务相关的一个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